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第九条规定、第九章第七十四条规定;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一章第六条规定;
(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条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一)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持有有效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所有制或经济组织形式企业;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职工)。
(二)“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居住在攀枝花市城镇,与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无劳动(人事)关系的各类从业人员。且在参保前未被确诊患有各种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或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冠心病、肺心病、风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和器官移植疾病。
三、申报材料
(一)参保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参保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证明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三)法人代表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近期2寸彩照2张。
四、办事程序
(一)参保单位应当填写《攀枝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向攀枝花市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出示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参保人员花名册、工资表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2寸彩照2张,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审批机关审定的《退休待遇审批表》;
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申报材料,核算缴费金额,有需补缴不足年限的,需按规定缴足后,按参保要求给予办理参保,并向个人发放《医保证》/《医保卡》。
五、办理时限
(一)参保登记随到随办;
(二)医保证(卡)的申领、变更、补办,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三)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报销,随到随办;
(四)异地住院费用报销,资料齐全的当日内办理;
(五)对异地住院审核发现问题需调查核实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